刑事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什么特别要求?

发布人:长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1 14:46

  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就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也不得超过48小时。但是,如果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要会见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先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上一篇:对律师会见权中不被监听权利的理解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