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自诉刑事案件审理之制约因素分析

发布人:长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1 14:29

  自诉刑事案件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告诉”法院才受理。而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自诉刑事案件中,故意轻伤害案件占此类案件的95%以上。远安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所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均系故意轻伤害案件,占受理刑事案件总数25%左右,且逐年上升。这类案件大多由民事纠纷演变所致,也就是通常说的“民转刑”案件。自诉刑事案件审理耗时费力,加上被告人躲避审判,导致案件不能及时结案,影响案件审结率,同时还极易引起上访、缠诉等情形发生,究其原因:

  第一,当事人举证能力差、证据意识薄弱。因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方面的原因,大多数当事人在起诉时,能独立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除了法医鉴定结论外,再就是相关的费用支付单据,涉及损害事实经过的证据甚少或者是基本没有。过分依赖于其委托代理人或法院调查证据或核实证据。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标的额大,增加办案难度。故意伤害自诉刑事案件,当事人诉请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刑事责任追究,二是经济赔偿,一旦提起赔偿,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对于一般当事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沉重的负担。

  第三,公安机关对自诉刑事案件的处理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基层公安派出所在接到被害人的报警和立案申请后,一般只进行简单的调查了解取证工作,待被害人损伤程度经法医确定后,是“重伤”则立为刑事案件办理;是“轻伤”则告知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简单地认为此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管辖,对《刑诉法》相关条款立法愿意理解和认识上存在误区,导致案件审理丧失了最佳取证时机。

  第四,被告人逃避审判。远安法院近三年审理的自诉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立案或是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后躲避审判的有8人(其中2003年2件2人,2004年3件3人,2005年3件3人),占自诉案件受案数的11%左右。被告人躲避审判,一是出于惧怕心理,认为当上刑事被告就要坐牢;二是持“无所谓”心态,认为因一般纠纷不会怎么样,不理不睬,一走了之,致使被害人投诉上访不断。

  第五,立案审查存在缺陷。在自诉刑事案件自诉人提出立案申请后,审查立案部门将此类案件与一般民商事案件审查立案标准等同起来,注意对当事人资格、形式要件的审查,而对被告人能否归案接受审判不作审查,以致有的案件在起诉前致害人(被告人)即下落不明或外逃躲避,使案件受理后久审不结。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要突破自诉刑事案件审理的制约因素,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解决:

  一是要转变司法观念。实现由“重处轻调”向“重调轻处”的转变,绝大多数自诉刑事案件因民间纠纷激化而成,属人民内部矛盾,因此我们在办案中,要改变过去在办理自诉刑事案件中“以刑代民”,用刑事制裁措施为民事赔偿作铺垫的做法,以化解矛盾为大前提,多做调解疏导工作,尽量做到既审结案件,又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增进团结。远安法院今年自诉刑事案件受案25件,调解结案18件,效果明显。

  二是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和协调。法院要结合自诉刑事案件办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新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安、检察办案部门进行沟通,对被害人取证困难,致害人逃避责任的案件通过立案侦查,检察起诉等法律程序,公诉审理,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果。防止“踢皮球”现象的发生。

  三是加大工作力度,实现审教结合。法院在办理自诉刑事案件过程中,对被告人故意逃避审判的,有证据证明其加害行为事实及结果的客观存在,要及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出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通过此类案件的审判达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四是抓好立案审查。严格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严把自诉刑事案件的立案关,符合受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细心向当事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向其指明寻求解决的途径和方法,防止因受案不当,造成案件久审不结,引起当事人不满、上访。

  五是要强化对附带民事赔偿的审理。大多数自诉刑事案件,自诉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经济赔偿请求的提起也是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因而法院在审案过程中,要充分掌握和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心态,既要防止当事人打气官司,又要突出民事赔偿的工作重点,把民事赔偿通过做工作、协商督促到位,争取和解结案,保证被害人切身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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