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

长春资深律师教你写借贷纠纷起诉状

发布人:长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7 19:04

  借贷纠纷起诉状

  原告:毛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长春市xx区人。住吉林省长春市xx区xx路xx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电话:xxxx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长春市xx区人。吉林省长春市xx区xx路xx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电话:13xxxxx0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并从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该借款之日止,按年利息率24%支付利息(起诉时暂定金额为40000×2%×12月=9600元);

  2、案件受理费用、差旅费、律师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8年5月6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约定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该款于2018年6月6日前归还,若逾期未还,除归还本金以外,还应当支付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违约金等。

  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后,被告至今未按照约定归还原告本金和利息,并经过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为此,根据《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感。

  此呈:长春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毛某某

  2020年 9月 17 日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状副本一份;

  2、借条及收条复印件一份。

上一篇:长春律师:情侣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如何防范?       下一篇:司律师代理再审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