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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律师代理上诉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发布人:长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09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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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号(2020)吉01民终250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明华,系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智,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4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4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900元,退还上诉人周某。
审判长
陈x为
审判员
王x伟
审判员
宫 x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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