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司律师代理上诉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人:长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09 10:29

  白x山、郭x新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执行异议之诉案  号(2021)吉07民终815号

​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民终8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x山,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明华,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新,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林,乾安县乾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乾安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x武,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x武,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上诉人白x山因与被上诉人郭x新、张x、原审被告乾安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x武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3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x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明华、张x、被上诉人郭x新,张x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林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乾安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x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3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本院退还给白x山。

  审判长

  牟x桐

  审判员

  魏 x

  审判员

  张 x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宁x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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