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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律师代理上诉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发布人:长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09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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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山、郭x新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执行异议之诉案 号(2021)吉07民终815号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民终8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x山,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明华,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新,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林,乾安县乾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乾安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x武,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x武,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上诉人白x山因与被上诉人郭x新、张x、原审被告乾安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x武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3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x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明华、张x、被上诉人郭x新,张x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林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乾安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x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3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本院退还给白x山。
审判长
牟x桐
审判员
魏 x
审判员
张 x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宁x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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